安徽鑫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徽鑫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辦公室,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監事會主席兼任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保管監事會印章,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必要時可以向公司全體員工征求意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監事會辦公室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五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監事會辦公室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監事會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未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三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
第八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辦公室。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秘書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逐一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三條 必要時,監事會會議進行全程錄音。
第十四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關于會議程序和召開情況的說明;
(六)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七)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八)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或者決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有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不對其不同意見做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和決議記錄的內容。
第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及時以書面通知、通告、專人送遞、郵寄、傳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體股東,由董事會秘書根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統計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記錄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董事會秘書可以委托監事會辦公室代為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九條 在本規則中,“以上”、“超過”、“內”包括本數;“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
本規則由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本規則由監事會解釋。
安徽鑫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